May 4, 2010

育嬰假其間之勞健保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menu=1&menu_id=5&webdata_id=1227&WD_ID


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1項及第22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被保險人,可以選擇繼續在原單位投保或依附有職業的配偶投保。如選擇 繼續在原單位投保,投保單位應依下列說明為其辦理繼續投保手續: 排版用圖示
排版用圖示
◎申請資格(詳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1項、第22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七
日勞動三字第○九一○○三○九五○號令):
1.任職滿一年。
2.受撫育子女未滿三歲。
3.配偶係就業者。
4.期間以2年 為限。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或繼續投保期間有變動時)的承保申報手續:
1.投保單位應 填具「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W表)」一份,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局各分區業務組申報。
2.相 關證明文件包括:被保險人嬰兒之戶籍資料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 保險費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選擇在原單位繼續投保期間,保險費仍按原投保金額等級計算,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可以順延三年繳納(亦可於接獲本局各分區業務組保險費繳款單後按月繳納。),屆時會由本局各分區業務組直接寄發給育嬰 留職停薪的被保險人;至於原應由投保單位負擔的保險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可免予繳納。惟受雇者屬軍、公、教人員(包括依法令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 友等)部分者,原雇主負擔的保險費,由各機關、學校年度預算人事費項目勻應。
◎ 注意事項
1.投保單位所屬員工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選擇繼 續在原單位投保,請投保單位於核准其申請後,立即向本局各分區業務組辦理申報手續,以免影響該員工及投保單位權益。
2.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如有變動(如提前復職、展期或喪失留職停薪資格)者,投保單位須再另填具「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承表 W),辦理異動申報手續。
3.被保險人如有育嬰留職停薪資格異動(如離職退保)、申請停復保、基本資料變更或喪失參加健保資格等情形者,投保單位 須依全民健保規定,另行辦理退保、停復保及變更事項等申報手續。
4.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的眷屬如有新增依附投保、停保、復保、基本資料變更、退 保及其他異動事項,投保單位須依全民健保規定,另行辦理投保、停復保、基本資料變更事項、退保等申報手續。
5.以上說明如有疑問,敬請洽詢本局免 費服務電話:0800-030-598或各分區業務組。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勞保不中斷(續保),申請表格下載&範例



『育嬰留職停薪』政策從5/1開始實施

育嬰留職停薪假,公司不必負擔妳的勞健保,
所以要填寫以下表格,向勞保局續保勞保。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及範例)

路徑位置說明:


點選左邊[書表及範例]

點選[承保業務所需表格]>>[加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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